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8070-1号
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澍
被告沈阳博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6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贾玉红。
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博林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焦玉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