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新民初字第5662号
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30元,减半收取48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