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334号
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静,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南湖科技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福有。
被告沈阳浑南新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3号。
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南湖科技开发集团公司、沈阳浑南新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2元,减半收取5636元,由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审判员 赵文新
人民陪审员 田雅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