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异55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号丰明中心907室。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106、107、108房。
负责人:朱**银。
委托代理人:苏于国,广东骅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然,广东骅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环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邱丽娟。
被执行人: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沧江工业园更合镇。
法定代表人:林超明。
被执行人: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被执行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华(KELVINCHANGHUALIN)。
被执行人:邱丽娟,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安大街8号。
被执行人:CHAOQUNGRACELIN(中文名:林超群),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BA837961,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安大街8号。
被执行人:KELVINCHANGHUALIN(中文名:林昌华),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GA392963,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安大街8号。
被执行人:AARONCHANGSHENGLIN(中文名:林昌盛),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GA357324,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安大街8号。
被执行人:CHAOMINGLIN(中文名:林超明),女,1981年1月7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BA824137,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安大街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CHAOQUNGRACELIN(中文名:林超群)、KELVINCHANGHUALIN(中文名:林昌华)、AARONCHANGSHENGLIN(中文名:林昌盛)、CHAOMINGLIN(中文名:林超明)一案【(2017)粤01执5556号】过程中,申请人***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21年2月23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CHAOQUNGRACELIN(中文名:林超群)、KELVINCHANGHUALIN(中文名:林昌华)、AARONCHANGSHENGLIN(中文名:林昌盛)、CHAOMINGLIN(中文名:林超明)应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后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登报公告。对此,申请本院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提交如下证据:1.(2017)穗仲案字第15363号调解书;2.分户债权转让协议;3.债权转让证明;4.羊城晚报A12版《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书》。
本院查明,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CHAOQUNGRACELIN(中文名:林超群)、KELVINCHANGHUALIN(中文名:林昌华)、AARONCHANGSHENGLIN(中文名:林昌盛)、CHAOMINGLIN(中文名:林超明)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15363号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一)各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6月20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587082016041111701-3的《借款合同》,约定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7000万元。2016年6月21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69982757.42元。2017年5月15日至17日期间,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共签订19份《银行承兑协议》及对应的《保证金协议》,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开具总金额为4600万元的汇票,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共存入保证金2300万元。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柱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委会环安路9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01082**)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该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考(2016)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6020981号。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为上述信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物为“正野”系列商标专用权该质押已在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号为商标质字【2017】第447号。其他被执行人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欠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截至本调解书作出时,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尚欠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91782757.42元(其中《借款合同》项下6878275742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敞口2300万元)未偿还。
(二)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前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返还《借款合同》项下欠款68782757.42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敞口2300万元及《借款合同》项下欠款68782757.42元所产生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68782757.42元为基数,按照国家基准利率上浮40%,罚息和复利按照国家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均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另外,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2300万元不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前补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72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309918元,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预缴619837元,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前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309918元本会退回309919元予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五)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委会环安路9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0108235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商标专用权,商标质字【2017】第447号)依法享有质权,并就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其他被执行人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项下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2月9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2017)穗仲案字第15363号调解书的所列明的全部债权转让给***。2021年6月16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羊城晚报》A12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书》,告知债务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2017)穗仲案字第15363号调解书的所列明的全部债权转让给***。
2021年6月4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2017)穗仲案字第15363号调解书项下债权转让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执行案为(2017)粤01执5556号,申请执行人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等人。2021年2月9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2017)穗仲案字第15363号调解书所列明的全部债权转让给***。2021年6月16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羊城晚报》A12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书》,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此外,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予以了认可。至此,***依法取得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等人的相应债权。
综上所述,***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7)粤01执555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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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符锐兰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