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初178号
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环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95388。
诉讼代表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系该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星,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邱丽娟,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丽娟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9月6日作出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同意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缓交本案诉讼费,缓交期限至作出裁判时届满。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作出裁判前即2022年3月4日作出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向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催收本案受理费用885564.06元,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85564.06元。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签收后,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在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湛
审 判 员  冼富元
审 判 员  尹小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伍倩桃
书 记 员  赵 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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