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1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环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吕捷、舒志超,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民初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018948.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1018948.11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案参与本院(2018)粤06执337号案对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分配,分配受偿1122530.3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1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振康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简建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伍 超
书 记 员 霍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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