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1397号
申请人执行:本溪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仁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蔚,辽宁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1至2层1门。
法定代表人:韩殿旭,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38468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轮候查封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欠款384683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涛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