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1009号
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住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59号。
被执行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都路1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胡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