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力夫特液压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9民监7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阜新力夫特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男,1958年1月4日生,满族,现住阜新经济开发区新都四季城小区******号。
一审被告:**,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阜新力夫特液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书画苑21-6-602号。
二审上诉人阜新力夫特液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