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905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新市中威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中威皮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分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辽0905执恢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