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82号
原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邓升富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何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