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市华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33084Q。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正街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89473929。
法定代表人:邓明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3357071T。
法定代表人:储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华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772910.10元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772910.1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华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陈春宇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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