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4破申1号
申请人: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1层1120。
法定代表人:常星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一萍,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墨香路87号1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谌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五洲,男,系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6月8日,申请人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破产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尚未受理,其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潘苏华
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
人民陪审员  李 杨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