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溧阳市九牛钢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555号 原告:溧阳市九牛钢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工业集中区(河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31443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58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56222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溧阳市九牛钢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公司”)与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由本院(2021)苏0481民初864号案件审理并判决,后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民终1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重新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以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请求,但根据原审中审查的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情况,原告所主张的钢结构承揽款实际是建设工程中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工程款。本案应当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故本案应移送工程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