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缘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2404号之二 原告:上海缘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组长富民支路58号D2-737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5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上海缘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12404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审理过程中,本院因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保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4,229.84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4,229.84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