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2404号
申请人:上海缘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组长富民支路58号D2-737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5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上海缘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4,229.8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564,229.84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4,229.8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