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219号
申请人:***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8713425U,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562228G,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5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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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