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219号之一
原告:***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8713425U,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562228G,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5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