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34号 申请人:无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稻香路16号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5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1086号。申请人无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