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绥江县金丰页岩砖厂、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6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绥江县金丰页岩砖厂。
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062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415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762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不动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虽在绥江县教育体育局有建设学校的工程款,但因故暂不能提取。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也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未执行标的124152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626执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