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6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云0626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执行申请费710元。
执行中,通过线上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结果是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结果是在绥江县***和校舍的工程款,已裁定协助提取(现该工程款未到位)。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未执行标的借款540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在申请执行人了解到执行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626执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