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062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6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据此,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虽有其他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于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未执行标的8700元。权利人知情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1)云0626执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苑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