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6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062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43455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1434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1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052元。
执行过程中,线上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其无不动产登记。也了解到被执行人在绥江县**学校的工程款未兑现,但该局现没有该项目资金(已向绥江县教育体育局送达执行裁定书请求协助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至今材料款143455元、利息及诉讼费未履行。现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在申请执行人了解到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626执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