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捍、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6执3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捍。
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0626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816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因使用年限已久,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处理。在绥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学校工程款已裁定提取(因协助单位工程款未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采取限高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未执行标的借款81650元及案件受理费921元和申请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知情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626执3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昊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