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6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云0626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挖掘机租赁费1429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043元。
执行过程中,线上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其无不动产登记。也了解到被执行人在绥江县**学校的工程款未兑现,但该局现没有该项目资金(已向绥江县教育体育局送达执行裁定书请求协助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至今工程挖掘机租赁费142910元、申请执行费2043元未履行。现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在申请执行人了解到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626执3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