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4413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伟,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新权,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张德奇,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姚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余新权、张德奇、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新权、张德奇、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湘A7××××长城牌CC1031PB4J小型轿车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湘A7××××长城牌CC1031PB4J小型轿车一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余新权、张德奇、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