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盛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双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
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岳敏成。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重裁字第9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3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14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栋××房,4栋113、201、202房,5栋802房,6栋1901、2601房,8栋216、3301、3304房共计10套房屋进行了网络询价并挂网拍卖。因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故上述房屋无法处置。2022年7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7690082.38元,首次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恢复执行后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7690082.3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阳 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