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628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王延兵,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路口镇龙泉,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
被申请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民初158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湘A6××**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7631);
三、查封担保人王延兵名下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湘A6××**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911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