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8243号
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化,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178号汇景发展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琛,系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权利,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董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