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3民初67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三星路5-1010号。 负责人:向正来。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江南玫瑰园1号楼104号。 负责人:向正来。 被告:***,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同心坝村11村民组。 原告***与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对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书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