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0900号
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濮雯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杨万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益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佳婷
书 记 员 曹佳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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