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6096-2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52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受偿5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30000元、执行款1997514.93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3710元,执行费281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寿 森 坤
代理审判员************;国 锋
代理审判员************;凌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