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民申2644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民终1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向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释明,该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准许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书记员 陈      柏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