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与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626民初11号
原告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与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友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树,被告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三、陈顺江,被告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我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的起诉。 原告绥江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369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辛 华 审 判 员  陈啟元 人民陪审员  陈忠富
书 记 员  韩雪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