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6民初923号
原告: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6MA6LANX202。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田坝村24组。
经营者:周星捍,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2171219030。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龙行大道中段6号9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树,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香,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郑某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李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现以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与其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原告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与其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绥江县周星捍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方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