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6民初480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郑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171219030。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龙行大道中段6号9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郑某、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2020年7月7日,在绥江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的过程中,经与被告郑某、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账,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1月25日将何某某劳务工资56400元全部支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绥江县宏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