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721号
原告:洪江市培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新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兰,洪江市培新商砼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
负责人:蒋罗生,经理。
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洪江市培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洪江市培新商砼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江市培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洪江市培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宇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