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878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
原告***与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