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1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审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0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孟庚秋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