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923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790341071。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8130.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保险金额2718130.0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8130.07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周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