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5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工业集中区金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芳,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18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金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黄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罗艳华
审判员  陆曼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