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福建省融星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恢71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江滨路24号天悦商务假日酒店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48854401-9。

负责人:林建敏。

被执行人:福建省融星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3569211-6。

法定代表人:薛强。

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场所: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1131496-5。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融星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融星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承垫款本金人民币19246141.6元,并支付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经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与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通过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信息。本院查明,刘义兴申请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2018)闽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刘义兴对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申请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融星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 贵

执行员 林华龙

执行员 沈基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