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恢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固德。
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
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何善祥。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黄千顷,男,1956年3月2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垫款人民币2102720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清算程序尚未终结。2020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移送执行转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18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的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千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清算程序尚未终结。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千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