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6120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