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6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固德。
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
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善祥。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黄千顷,男,1956年3月2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闽0181执238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清市宏路镇新华村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X**号及融房权证R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宏国用(XX)字第XX号及融宏国用(XX)字第XX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与本院(2018)闽0181执238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学品
执行员 陈 庚
执行员 许贤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