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2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6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固德。
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
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善祥。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黄千顷,男,1956年3月2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千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福清市宏路镇新华村的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及融房权证R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宏国用(2003)字第08114号及融宏国用(2003)字第08115号】,厂房内存有机械设备。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黄千顷及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善祥高消费;(2)查封被执行人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福清市宏路镇新华村的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及融房权证R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宏国用(XXX)字第XX号及融宏国用(XX)字第XX号】及厂房内现存机械设备,案外人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异议之诉,目前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黄千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学品
执行员 陈 庚
执行员 许贤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