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1民初6585号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金三桥大厦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110009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14965X。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游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