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执监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住福清市。
被执行人:方斌,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1496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斌、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合理调配执行资源,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永泰县人民法院执行。
福清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施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