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8601民初74号之二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114.49元,由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才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