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8601民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权。
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湘8601民初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才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超艳